1
、
一、國際私法的定義。
國際私法是以
國際民事法律關系
為調整對象,以
解決和避免法律沖突
為中心任務,由
規定
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規范、沖突規范、統一實體規范、國際民事訴訟及仲裁程序之
規范
構成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是實體規范,它規定的是外國人在一國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法律適用規范(沖突規范)是以各國的法律沖突為前提,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準據法
的法律規范。統一實體規范是直接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
一般表現為條約。國際民事訴訟法是程序規范,是解決涉外民事訴訟中存在的特殊問題,
如國際裁判管轄權問題以及外國法院判決得承認和執行的的問題等。
2
、
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是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
國際私法調整的國際民商事關系,也稱為跨國民事商事關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
事關系。
所謂涉外因素,是指該民商事關系的主體、客體或內容至少有一項涉及外國人(包括
自然人、法人、國家)
、外國物或者法律事實發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當事人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民事關系的標
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
均為涉外民事關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圍為法域,包括一國領域內的其它法域。
3
、
國際私法的調整方法。
間接調整和直接調整。
間接調整方法,就是在有關的國內法和國際條約中規定某類國際民商事關系應收何種
法律支配或者調整,而不是直接規定民商事關系當事人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方法,即通過沖
突規范來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他是國際私法的特有調整方法。
直接調整方法,就是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或者國內法中通過規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
系的實體規范來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方法。
兩者之間的關系:
(
1
)
兩種調整方法在國際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間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
——
沖突規范
直接:次要地位(調整范圍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