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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廈門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督
管理辦法
(
試行
)
》的通知
【法規類別】
環境監測
【發文字號】
廈環規
[2017]1
號
【發布部門】
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發布日期】
2017.01.03
【實施日期】
2017.01.03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范性文件
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廈門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廈環規〔
2017
〕
1
號)
局機關各處室,各駐區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各監測機構:
為規范我市社會環境監測行為,根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令第
39
號)、《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指導意見》(環發【
2015
】
20
號)等要
求,我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廈門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
法》(試行)。本辦法已經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2017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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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與管理,規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行為,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按
照規定接受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的委托提供環境監測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實行登記管
理。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申請登記的,應向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㈠廈門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登記表
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㈢本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固定工作
場所(或檢測場所)的證明材料
㈣本單位計量認證(
CMA
)或實驗室認可(
CNAS
)證書及其附表復印件
㈤本單位主要從事環境監測活動專業技術人員的持證上崗證書復印件及聘請專業技術
人員的勞動關系合同復印件
㈥本單位從事環境監測活動主要的監測設備、設施清單
㈦本單位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的質量體系文件
㈧本單位近三年的環境監測業績資料
㈨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