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詞解釋
1
、
巴托魯斯——
法則區別說
:他主張從法則本身的性質入手,把所有的“法則”分為“物
的法則”
、
“人的法則”和“混合法則”
。
"
。
"
物法
"
是屬地的
,
其適用范圍是制定者管轄領土
內的物:
"
人法
"
是屬人的
,
它不但應用于制定者管轄領土內的屬民
,
而且在它的屬民到了別的
主權者管轄領土內時
,
也一樣適用:
"
混合法
"
是涉及行為的法則
,
適用于法則制定者領土內訂
立的契約
,
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2
、
杜摩蘭——
意思自治說
:他主張把法則分為人法、物法和行為法三類,但他認為只有在
不依據雙方當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決于法律的強制性時,
才有必要作這種劃分,
并提出
了“意思自治”原則。他認為,在契約關系中,應該適用當事人自主選擇的那一習慣法,即
使當事人于契約中未作明示選擇,
法院應推定其默示意思,
以確定應適用的法律,
即根據整
個案情的各種跡象來判斷雙方當事人意思之所在。
3
、
胡伯——
國際禮讓說
:他提出著名的三原則:
(
1
)任何主權者的法律必須在其境內行使
并且約束其臣民,但在境外無效;
(
2
)凡居住在其境內的人,包括常住的與臨時的,都可視
為主權者的臣民;
(
3
)每一國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國的領域內實施,
根據禮讓,行使主權權力
者也應讓它在自己境內保持其效力,只要這樣做不致損害自己的主權權力及臣民的利益。
4
、
薩維尼——
法律關系本座說
:他認為應適用的法律,只應是各該涉外民事關系依其本身
性質有
“本座”
所在地的法律。
他不討論法律的域內域外效力問題,而主張平等地看待內外
國法律,這樣就能達到以下的目的,
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
均能適用同一個法律,得
到一致的判決。
5
、
里斯——
最密切聯系說:
里斯在所謂中立法院基礎上,根據“重力中心地”
、
“聯系聚集
地”等觀念,主張法院適用“最密切聯系地”法律。
作用和影響
:較為折中反映了美國現代
沖突法思想,加強了適用法院地法的趨勢。
6
、成員國籍主義
,也稱資本控制主義。這種主張認為,法人成員的國籍就是法人的國籍,
因為法人成員的國籍和該法人服務的國家通常是一致的。
7
、實際控制主義。
主張法人實際上由哪國控制,即應具有哪國國籍。在實際生活中,一些
法人有時雖依敵國法律成立,
但但不足以判定其為敵國法人。
持這種主張的人認為應透過表
面現象,看法人實際上為哪一國控制即為哪國法人
8
、國民待遇
是指內國給予外國人的待遇和給予本國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樣條件下外國人
和內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相同。
9
、最惠國待遇
是指施惠國給予受惠國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國已經給予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
的待遇。
10
、
普遍優惠待遇
,
是指發達國家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以免征關稅或減征關稅的優惠待遇。
11
、
沖突規范
是由國內法或國際條約規定的,
指明某一國際民商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
范。又叫法律適用規范或法律選擇規范。
12
、單邊沖突規范
是用來直接規定適用某種某國法律的規范它既可以明確規定適用內國法,
也可以明確規定適用外國法,還可以明確規定適用某一特定國家的法律。
13
、
雙邊沖突規范
,
是指其系屬并不明確規定適用內國法還是外國法,
而只規定一個可推定
的系屬,再根據此系屬,結合實際情況去尋找應適用某一個國家的法律的沖突規范。
14
、
重疊適用的沖突規范
,
就是其系屬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結點,
它們所指引的準據法
同時適用于某一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沖突規范
15
、
選擇適用的沖突規范
,
就是其系屬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結點,
但只選擇其中之一來調
整有關的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沖突規范
16
、
所謂系屬公式
,
就是把一些解決法律沖突的規則固定化,
使它稱為國際上公認的或為大
多數國家所采用的處理原則,以便解決同類性質的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
最常見的有:
1
)屬人法
2
)物之所在地法
3
)行為地法
4
)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
5
)法院
地法
6
)旗國法
7
)最密切聯系地法
17
、準據法
,是指經沖突規范指引用來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的具體實際法規則。
18
、
先決問題
又稱附帶問題,
是指一國法院在處理國際私法的某一項爭訴問題時,
如果必須
以解決另外一個問題為先決條件,便可以把該爭訴問題稱為“本問題”或“主要問題”
,而
把需要首先解決的另一問題稱為“先決問題”或“附帶問題”
。
19
、
識別是
指在適用沖突規范時,
依照一定的法律觀念,
對有關事實或問題進行分類和定性,
將其歸入一定的法律范疇,從而確定應援用哪一條沖突規范的過程。
20
、
狹義的反致
,
指對于某一國際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國的沖突規范本應適用外國法,
而
該外國法中的沖突規范指定應適用法院地法,法院結果適用了法院地國的實體法。
21
、
轉致
:
轉致,
指對于某一國際私法案件,
甲國法院按照本國的沖突規范本應適用乙國法,
乙國的沖突規范又指定丙國法,甲國法院因此適用了丙國實體法。
22
、
間接反致
,
指對于某一國際私法案件,
甲國法院依本國的沖突規范應適用乙國法,依乙
國的沖突規范又應適用丙國法,
而依丙國法卻應適用甲國法,
甲國法院因此適用本國的實體
法作為準據法。
23
、區別制
,也稱為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繼承中,將遺產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對動產和不
動產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沖突規范所指向的實體法,
即動產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
即死者最
后或死亡時的屬人法,不動產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24
、同一制
,
也稱為單一制,
是指不管遺產還是不動產,繼承關系作為一個整體適用同一沖
突規范所指向的實體法,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屬人法。
二、簡述題
1
、何為國際私法,其調整對象是什么,調整方法是什么?
國際私法是以直接規范和間接規范相結合來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
并解決涉外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法律部門。
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
調整方法有間接與直接兩種。
間接調整方法,
就是在有關的國內法或國際條約中規定某
類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受何種法律調整或支配,
而不直接規定如何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
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一種方法。
直接調整方法,
就是用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
利與義務的
“實體規范”
來直接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一
種方法。
2
、國際私法的內容和規定一般包括哪些?
(
1
)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規范,它確定了外國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國國家和國際組織
在內國民事領域的權利與義務的規范。
(
2
)沖突規范,它是指規定確定某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范。
(
3
)國際統一實體法規范,它是指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具體規定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當
事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規范。
(
4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與國際商事仲裁規范,它是指一國法院或一國涉外仲裁機構在審理
國際民事案件時所專用的程序規范。
3
、簡述國際私法的主要淵源。
(
1
)國內立法。最主要、最古老的淵源之一,各國主要有分散立法式、單行立法式、專章
專篇式三種國際私法立法模式。
(
2
)司法判例。在我國不是法律淵源,對具體案件有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