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
第一板塊
總論
一、緒論
1.
調整對象: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主體涉外、標的涉外、法律事實
涉外)
《民通意見》178.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
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的;產
生、
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
均為
涉外民事關系。
2
.調整方法
(一)
間接調整方法(沖突法調整方法)
間接調整方法是指在國內立法或國際條約中規定某類國際民商
事法律關系受何種法律調整和支配,
而不直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體
權利與義務的方法。
我國
《民法通則》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中的規定,
采用的都是間接調整的方法。例如,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
權行為地法律。
”該條規定只指明,關于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
侵權行為地國家的法律來解決,
并沒有直接規定當事人的具體權利與
義務。
這種只指明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用何國法律調整的規范被稱為
“沖突規范”
。間接調整方法就是用沖突規范進行調整,因此也被稱
為“沖突法調整的方法”
。
利用沖突規范進行間接調整是國際私法最
主要的調整方法
。
(二)
直接調整的方法(統一實體法調整)
直接調整方法是指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制定實體規范,
直接
規定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具體權利與義務。
這種規范被稱
為“統一實體規范”
,這種方法也被稱為“統一實體法的方法”
3
.調整范圍:
中國理論界主張國際私法的范圍應包括以下三類問題:
(一)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也叫法律沖突問題
(二)外國人的民事地位問題
(三)國際民事訴訟和商事仲裁程序問題
4
、國際私法的四個淵源
(一)國內立法
①.幾個要點:
(
1
)國際私法規范最早是在國內立法中出現的,國內
立法是國際私法最早的淵源。
(
2
)
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最主要的淵源,
或稱基本法淵。
(
3
)國內立法中包含了國際私法的四種規范。
②.沖突規范在國內立法中的表現形式(立法方式)
。
(
1
)散見式。
在民法典或有關的單行法規中,
就某個方面的涉外民商事問題規定有
關法律適用的規范。
(
2
)
專篇式。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專篇或
專章,比較系統地規定國際私法規范。
(
3
)
.法典式。以專門法典或
單行法規的形式制定系統的沖突規范。